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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婚姻家庭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甲乙办理了协议离婚,未成年儿子随甲共同生活,原婚房属全家三人共有。协议离婚后,该房屋暂有乙居住。甲和文字起诉到法院称,尽管她与乙办理离婚手续,但涉及家庭财产的房屋仍属全家共有,暂归乙居住,但乙擅自将该房屋出租给他人,以收取租金,要求乙支付甲和儿子的租金收益。
【法律法规】
《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以均等分割的方式判决,同时,也考虑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可以有所差别。
【评析】
涉案房屋系三人共同共有,该房屋由出租产生的孳息即收取的租金,也应归三人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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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的分居情况分为哪几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