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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婚姻家庭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甲经人介绍与乙认识。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因缺乏婚前必要的了解以及对婚后所要面对的生活的心理准备,两人常因日常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因甲购买了高档化妆品,二人发生了口角。争吵中,甲随口说道试婚经历,此言一出,甲顿感失言。而乙觉得甲个人生活太随便,太不自重和自爱,且两人婚前缺乏了解,甲故意隐瞒过去的生活、欺骗了他,便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律法规】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评析】
原、被告二人匆忙结婚,彼此缺乏了解,二人也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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