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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婚和离婚的性质一样吗,可以诉求青春损失费吗
作者:admin 来源: 日期:2017/8/21 21:15:18 人气:47

杭州市西湖区婚姻家庭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经人介绍相识,订婚时原告送彩礼现金一辆,因双方发生矛盾退婚,原告诉讼至法院。被告辩称:订婚后发现原告的欺骗行为,曾多次到原告家协商结婚之事,他们却不表态是原告先提出解除婚约的,可原告却称是不同意,纯属谎言。另外原告还有欺骗婚姻的行为。为此,应依法驳回原告诉请,另原告在订婚时采用欺骗手段,是原告先提出解除婚约,存在有明显过错,要求原告赔偿青春费、精神损失费。

 

法律法规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评析】

原告按照习俗送给被告订婚彩礼现金,一辆车是事实,且被告也认可,因原、被告订婚时间较长,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订婚彩礼现金的请求,部分支持。赔偿青春费、精神损失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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