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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婚姻家庭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甲乙办理了离婚手续,由于双方共同育有一子,所以离婚后仍保持着良好的往来。甲曾有一张银行卡给乙的朋友用于借款,乙的朋友本按时还款,后丢失工作一直拖欠欠款未还。这时甲的母亲提出她可以先借钱给乙和他的朋友用于偿还借款,要求乙出具借条。为使前妻免遭银行起诉,乙以自己的名义向甲母亲出具了借条,载明借款和利息。后乙处取得借款后,立即到银行偿还了甲信用卡的欠款。甲的母亲后将其诉至法院。
【法律法规】
《意见》第14条规定:“行为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借据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认,行为人又不能证明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评析】
《意见》第14条规范的是行为人以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的名义出具借据,代第三人借款的行为,而本案中乙以自己的名义向甲母亲借款,欠条上签署的也是他的名字,他本人取得借款并使用,乙是这个借款合同的当事人,不存在乙以借款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的名义借款的情况。因此于先生不是所谓的“代借人”。在他偿还甲母亲的借款后,还可以向因他支付信用卡欠款而受益的人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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