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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遗腹子享有抚养费
作者:admin 来源: 日期:2017/8/19 21:01:42 人气:44

杭州市西湖区婚姻家庭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某市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甲某死亡,事故发生时甲某妻子乙已经怀孕,甲某的遗腹子后来出生。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肇事公司向亲属赔偿包括遗腹子抚养费在内的各类损失56万元。保险公司认为案涉交通事故发生时甲某的遗腹子并未出生,尚不属于法定意义上的“自然人”,而法律规定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仅指受害人死亡时正在抚养的人,遗腹子不应属于此范围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法律法规】

《儿童权利公约》第3  

  1. 涉及儿童的一切行为,不论是由公立或私立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

  2. 缔约国应承担确保儿童享有其幸福所必需的保护和照顾,考虑其父母、法定监护人、或任何对其负有法律责任的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为此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和行政措施。

3. 缔约国应确保负责照料或保护儿童的机构、服务部门及设施符合主管当局规定的标准,尤其是安全、卫生、工作人员数目和资格以及有效监督等方面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评析

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但有遗产的类似属性,死亡赔偿金的分配理应类推适用继承法中关于遗产的分配规则。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因此,从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出发,在死亡赔偿金的认定和分配过程中,应当保护遗腹子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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