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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民商法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认识一段时间后双方举行了订婚仪式,原告给付被告彩礼、金首饰等后,双方开始同居生活双方生育一男孩。同居期间,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原告约请被告一起去办理结婚登记,遭到被告拒绝。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对原、被告的非婚生子双方都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评析】
同居前,双方相处愉快,同居生子后双方矛盾不断,此案件属于民事家庭纠纷,由于双方因为并没有领取结婚证,因此非婚生儿子由一方抚养,而另一方承担子女抚养费至子女18周岁能独立生活为止,非抚养的一方享有对子女的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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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的分居情况分为哪几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