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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婚姻家庭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甲乙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生育一子已成年。甲乙同居期间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后分居生活。后甲提起诉讼,要求分割与乙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
【法律法规】
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评析】
本案例中,甲乙未补办结婚登记,应按法律法规认定为同居关系。且甲乙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无法查实的情况下应驳回甲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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