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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婚姻家庭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在甲乙双方的恋爱期间,甲首付购买了一辆车,然后将车辆登记在乙名下,并交由乙使用(贷款由乙偿还)。二人结婚后感情不和起诉离婚,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甲在离婚后多次找乙,要求其返还购买该车的车款,对此,乙却认为,此车是婚前甲给自已送的,是赠与行为,遂以此为由拒绝向甲返还车款。
【法律法规】
《民法通则》第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赠与行为我完全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所应当具备的条件。所以双方赠与行为依法成立。一方婚前赠与的财产可以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评析】
虽然甲在婚前购买了车并将车辆登记在乙名下由乙使用,但该车首付款系由甲支付,余款则通过乙来支付,即该车实为甲乙婚前的共同共有财产。赠与行为是单务法律行为,该案甲对赠与又不认可,且乙亦无相关证据证实甲支付的首付款是甲赠与乙的,应判乙归还甲的首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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