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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婚姻家庭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甲乙二人都属于再婚,双方带着自己的子女共同生活。甲乙居住在甲名下的一套房产中,由于甲乙发生矛盾,乙搬出房屋不再居住。后甲与其子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协议,孩子以低价买了甲的房屋,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乙得知后认为甲是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房屋低价卖给其自,遂起诉,要求确认该合同无效。
【法律法规】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评析】
甲名下的房屋所有权取得发生于甲乙婚姻存续期间,虽然登记在甲名下,但不能否认刘某对该房屋享有一定的财产份额,享有相应的财产权利;甲未经乙的同意将房屋以价格明显极低于市场的价格转让给其子,明显侵犯了乙的合法财产权益,故该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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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的分居情况分为哪几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