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
杭州市西湖区婚姻家庭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甲是乙的亲生姐姐,乙购买房屋后准备结婚,担心婚后房屋成为夫妻共同财产,便将房屋登记在姐姐名下。后乙欲变更房屋所有权时,甲称其已购买乙的房屋,并非乙借用甲的名义进行房屋登记。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评析】
本案例中,若有证据可以认定乙对涉诉房屋享有事实上的所有权。依据前述事实物权人的真实权利优先保护的原则,乙要求确认自己为涉诉房屋所有权人的请求合理合法,该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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