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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婚姻家庭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甲乙为媒人介绍相识的情侣,由于甲不配合,至今一直没有按法律规定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甲乙在办酒之后育有一个孩子,乙怀疑甲与他人存在不正当关系,双方感情产生更大的矛盾,双方开始分居生活,彼此互不往来。孩子出生后跟随乙生活,后乙起诉甲要求甲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等一系列费用。
【法律法规】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评析】
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非法同居生活,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父母对非婚生子都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因此本案例中乙的诉求应被同意,双方各自承担一半的孩子抚养等一系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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