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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甲死后遗留房屋、汽车等遗产,未留遗嘱。原甲乙离婚前,育有孩子丙。协议离婚时约定:丙由乙抚养,甲负担抚养费,丙为双方当事人今后各自拥有财产的合法继承人之一。甲又与丁结婚,生育子女。甲死后,丙主张继承遗产。丁通过DNA检测,结论排除甲丙二人有亲子关系,遂拒绝分配遗产给丙。认为丙不具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法律法规】
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公民的收入;
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评析】
与乙离婚时,明确约定丙为合法继承人,这是甲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予以尊重。离婚后,甲依离婚协议履行了给付抚养费的义务,也未立遗嘱排除丙的继承权,甲生前从未明确表示排除丙继承权的意思,丁等人否定丙继承权不符合甲的意愿,丙依法享有继承甲遗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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