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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离婚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甲乙为夫妻后乙诉讼离婚,因甲离开住所地,去向不清,无法联系。法院以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期限届满李某未到庭参加诉讼。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我国现行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一方有证据证实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活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评析】
本案例中,甲婚后离家,去向不清,至今未归,不尽夫妻及家庭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应认定为甲乙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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