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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离婚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甲以个人名义购置一套房屋,产权登记在其一人名下。甲乙结婚后,乙拿出个人婚前财产对该房屋进行装修,婚后双方诉讼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对针对装修款的问题产生了巨大的分歧。
【法律法规】
《民通意见》第86条规定:“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评析】
夫妻双方在无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婚前财产属于个人,不因婚姻关系延续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该房屋属于甲的婚前个人财产,根据民通意见乙对该房屋的装修行为不影响该房屋的性质,但甲应适当补偿乙装修所花的实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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