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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离婚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甲乙为夫妻,婚后甲将自己的存款以乙的名义存入了银行。后双方离婚,当乙得知他名下账户有甲存入的存款时,即提出,甲以他的名义存入银行,表明已将该款赠给了他,或甲认可该款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拥有该款或至少也要分得一半。妻子以丈夫名义存款属于赠与吗?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也明确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夫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评析】
以另一半名义存款并非赠与。赠与合同是一方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他方的意思表示,经他方接受而生效的合同。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本案例中的情况却与之相违。以另一半名义存款不等于认可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尽管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婚前财产可以转化为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但其前提是双方书面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仍作为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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