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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离婚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甲乙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共同房屋归甲所有。甲依据该协议约定,到房管局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房管局以双方必须共同到场申请为由未予办理。离婚后一方能否单独申请办理房产变更登记?
【法律法规】
依照《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一)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二)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变更的;(三)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四)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共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可以由相关的共有人申请,但因共有性质或者共有人份额变更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评析】
本案甲所要办理的不是所有权变更登记,而是乙将共有份额转移给原告,属共有人份额变更登记,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应当由甲乙共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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