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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离婚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甲乙离婚案件中牵涉到一笔债务问题纠缠不清。此笔债务是因甲出交通事故自已负主责的赔款。因感情问题,甲起诉与乙离婚,就此债务发生争议,因损害赔偿所欠之债应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律法规】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评析】
损害赔偿是一种因侵权责任所产生的债务,这与甲的人身不可分,侵权人是甲而不是乙,受害人索赔也只能向甲主张,无权向乙主张,所以该部分债务不应为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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