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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甲有一笔财产需要继承,但子女均亡,仅有一个孙子和女婿,孙子乙认为爷爷的财产应该由自己全部继承,但女婿丙认为自己也有一定的继承权。双方发生争议,并诉讼上法庭。
【法律法规】
《继承法》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继承法》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项: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评析】
孙子乙作为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其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去世,其已经继承了被继承人的财产份额。而女婿丙作为甲女儿的惟一法定继承人,对甲财产享有权利是基于转继承,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丙对甲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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