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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婚姻家庭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甲乙感情不和,甲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分割房产价款。乙同意离婚,但是认为,房产为乙婚前为了结婚购买,登记在乙一人名下,在购买该房产时,甲因各种原因不可能享有该房产产权;为购买该房产,乙曾向甲亲属借款但已经还清;原告提供钱仅可作为一种投资,乙愿意偿还原告款项并支付相应利息予以补偿,故不同意分割出售房屋的价款。
【法律法规】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工资、奖金;
生产、经营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评析】
本案例中的房产应为甲乙夫妻共同财产,相应该房产的出售款亦为夫妻共同财产。关于该出售款分割,应考量双方对该房产的贡献因素具体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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