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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一条就规定了关于婚姻法的调整对象。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婚姻家庭从产生到终止,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由此可见我国婚姻法的调整对象可概括为婚姻家庭关系。它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具体包括:婚姻的条件和程序、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配偶死亡的法律后果、协议离婚和裁判离婚的条件和程序,以及离婚后夫妻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等等。在家庭关系方面,包括了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祖父母与孙子女之间的关系、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等等。
从性质上来看,我国婚姻法的调整对象可以分为婚姻家庭关系中的人身关系以及婚姻家庭中的财产关系。 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是存在于具有特定的亲属身份主体之间,本身并无经济内容的一种社会关系,如夫妻、父母子女、祖孙、兄弟姐妹之间的人格权、人身自由权、姓名权等等; 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是以人身关系为前提,而且是人身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所引起的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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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婚姻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