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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嫁二夫,中国丈夫与日本丈夫对决
作者: 来源: 日期:2016/9/13 20:01:51 人气:29

来源: 刘富海律师团队转载于法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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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吕小姐是家里的独生女,从小娇生惯养,不想怎么努力生活,只想着如何靠父母的荫蔽享受人生。别迟疑,吕小姐就是现在社会热议的“啃老族”。

 

  去年,吕小姐的父母退休了,一家人只能靠二老的退休金生活。一下子减少的收入,让这对溺爱孩子的父母再无力供其挥霍。这时,吕小姐心里不平衡了,尤其当一位嫁到国外的友人,拿着各式各样的名牌出现在她面前时,她嫉妒得眼睛发红。再听她讲述国外种种优越的生活条件,吕小姐暗下决心一定要嫁给外国人。

 

  为了这个目标,她以各种培训为借口,从父母手中骗出大量现金,在各个涉外婚姻俱乐部报名。几个月后,吕小姐如愿以偿的认识了日籍人士,高木(化名)先生。对方称,他是一家日资企业的高级主管,在东京有一套住房,想要娶一位温柔贤惠的妻子。听到对方条件那么优越,吕小姐迫不及待的毛遂自荐,并很快与之发生关系。

 

  此后不久,高木先生似乎也急于成家。两人一商量,决定闪电结婚。在父母满含不舍的泪眼中,吕小姐硬下心肠,毅然走向了自己的梦想。然而,现实是残酷的。和高木先生来到他的国家,她看到了繁华的街道,穿着时尚的男男女女。也看到了高木家破败的房屋,和他潦倒的生活。

 

  梦想和现实的差距让吕小姐意识到自己被骗了,她想离婚,但是在这个人生地不熟的国家,失去高木先生的援助,她甚至不知道怎样生活。再一思及没有绿卡就回国会受到的嘲笑,转念间决定和高木先生维持现存的婚姻关系,直到她顺利拿到绿卡。

 

  可是,每每面对柴米油盐,面对酒醉且不思进取的丈夫,从小生活优越的吕小姐就感到阵阵绝望。这样的日子过得漫长,终于,吕小姐拿到了她期盼已久的绿卡。那天,高木先生早早就回了家,想要与这位来自中国的新娘一起庆祝。然,等待他的是妻子的留书,和决绝的离婚协议......

 

  话分两边,留书出走的吕小姐坐上了当天回国的飞机。她想,在国外的日子太苦,外国男人又不怎么可靠。既然自己已经有了绿卡,不如回国挑一个有本事的,再一起开拓在日本的事业。

 

  于是,回国后不久,吕小姐就在父母诧异的目光中,展开自己灯红酒绿的社交生活。这一次,受过教训的吕小姐挑得十分仔细,最终选中了某知名大学的一个孙姓在读博士。面对吕小姐的疯狂追求,和开出的各种诱惑条件,孙先生没多久就缴械投降,与之步入婚姻殿堂。

 

  婚后不久,吕小姐传出喜讯。看着日渐增大的肚子,和能干的丈夫,吕小姐满意极了,脑中不断浮现出未来的美好画面。可惜,一个被她几乎忘记的人重新走进她的生活,这个人的出现打破了她所有的幻想,带来止不尽的麻烦。这就是远在日本,被莫名奇妙抛弃的高木先生。

 

  那天,和丈夫做完产检回来的吕小姐,刚下出租就看到高木先生守在自己门前。“前夫”一词倏然闯进她的脑海,带给她阵阵不祥的感觉。而看到吕小姐挺着的肚子,高木先生的表情也没好到哪去。他一下子冲过去,拽着吕小姐的手要一个解释。面对新婚妻子和一个日本男人之间诡异的拉扯,向来聪明的孙先生隐隐察觉了事情的真相。

 

  那次不欢而散后,高木先生声称绝不离婚,孙先生则一连失踪好些日子。这种混乱的局势,让吕小姐感到生活正脱离她的掌控,厄运似乎正悄悄来临。果然,失踪近一个礼拜的孙先生一见到吕小姐,就扔下了一份离婚协议。指责吕小姐用不光明的手段欺骗他的感情,并称自己不愿做第三者。

 

  那一刻,所有的梦想都破灭了,而她甚至还怀着孩子。她不明白,为什么只是想追逐幸福的自己会面对这样的结局,她不想和孙先生离婚,她还可以挽回吗?

 

 律师建议

    本案中,吕小姐与日本籍男子的婚姻系涉外婚姻,但其婚姻属于有效婚姻。因此,吕小姐和孙博士的婚姻已经构成了重婚罪,应视为无效婚姻。孙博士可以向其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其与吕小姐的婚姻无效,并赔偿相应的损失。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因此,孙博士所提起的诉讼请求适用我国法律,一旦诉讼书送达,吕小姐即应该做出应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百四十三条:“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第二百四十六条:“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百四十七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

  第二百五十七条:“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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