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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甲为某公司退休职工,甲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其家庭经营的店铺和自办公司需要资金投资经营、周转、缴纳税款为由,通过“口口相传”的手段,即通过亲朋好友的信任,用明示、暗示的方式,由亲朋好友将事先允诺支付利息或高额利息筹措资金的信息传播给社会上不特定的人,甲便用自己的名义以短期借款向社会公众数百人次以高息形式变相吸收数千万元,其吸收资金主要用于自己名下店铺和入股投资经营及偿还债权人的本息。
【法律法规】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评析】
甲用“口口相传”的手段进行集资,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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