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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甲乙居住的地方与边境某国接壤。两人组织了未办理合法手续的外国人,坐上大巴车,运送至某地打工。途经某县时,被警方拦下来,因为大部分人无证件、无入境记录,他们涉嫌“偷渡”,外国人被遣返的同时,2名组织者被逮捕。
【法律法规】
《关于审理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是指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
根据刑法第318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2)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3)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4)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5)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6)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7)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评析】
被告人甲乙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其行为已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案中,两被告人的行为系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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