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
杭州市西湖区民商法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A公司连续两轮提起了专利侵权诉讼请求,诉称B公司侵犯了由其所享有的专利权。该案件共涉及多项相关专利,索赔总金额高达亿元。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裁定,A公司所提交的多项专利确定有效。
【法律法规】
《著作权法》第46条、第47条的规定,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擅自利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行为,即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4条、第16条的规定,逐步细化“书面通知” 和“书面说明” 的内容,经过深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后制订的指导性格式范本。
《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认网络传播为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的使用方式之一,明确规定了对著作权人的上网权给予保护。当作者依法将其作品上载后,访问者可以免费阅读和下载作品,但假冒他人作品,或未经权利人许可,对他人作品进行篡改和消除,则构成侵权行为。
【评析】
随着该案的推进,科技类的知识产权专利诉讼案件数也在持续走高。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保护企业的技术研发成果,越来越多的互联网公司意识到了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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