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
【案情】
A公司系B网的经营者,B网上积累着大量原创评价信息。在某知名C网站的页面中也会显示用户评价信息,大部分信息来自于B网。A公司认为,C网站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请C网站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损失。
【法律法规】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民法通则》第36条的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评析】
C公司在其产品中使用B网信息的数量、比例及使用方式,已对B网的相关服务构成实质性替代,必然会使A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C公司的行为虽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消费者的选择,但其行为已经超出必要的限度,严重损害了A公司的利益,并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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