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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某科技公司客户经理的甲诉称,其入职期间,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未向其支付工资。为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甲提交了包括工作邮件等多种资料,而公司则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对甲提供信息未反驳。
【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评析】
公司虽对吕某提交的证据不予认可,但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若认定了甲与公司间的劳动关系,并判令公司向吕某支付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即可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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