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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同伙的认定及量刑
作者:admin 来源: 日期:2017/9/26 17:27:17 人气:59

来源:刘富海律师团队综合整理于网络

杭州市西湖区刑事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一、集资诈骗罪共同犯罪的认定

 

由于集资诈骗罪的客观形态较为复杂,涉及的关系众多,一般来说除了直接实施集资诈骗的行为人之外,对于其他涉案人的行为与责任是否应当认定为共同犯罪需要探讨。

 

1、集资诈骗共同犯罪中的正犯

 

根据理论上的正犯的通说即犯罪事实支配理论,正犯是支配犯罪事实过程的人,共犯虽然对犯罪事实存在影 响,但却不是能够决定性地支配犯罪过程的人。上述支配方式主要有行为支配、意思支配与功能性支配三种具体形式。 由于正犯和教唆犯、帮助犯是以犯罪事实中的作用为区分的,也是裁判者认定犯罪情节的重要依据,在承认共犯理论行为共同说的场合还是区分此罪彼罪的界限,因此对于集资诈骗罪来说,区分其正犯与其他狭义的共犯有较为重要的意义。从集资诈骗罪的一般犯罪事实看,主要有两种人应当以集资诈骗罪的正犯追究其刑事责任。

 

2、集资诈骗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

 

在集资诈骗共同犯罪中,下线既不参与诈骗罪的共谋,也没有实施诈骗行为。这些人不是资金的直接来源人,但是跟最终的资金获取人有较为 密切的联系,其他人的资金也通过这些人转手至最后的资金获取人。对于下线而言,其首要的目的是通过将其从他处获取的钱款以较高的报酬率转贷给最终资 金获取人,在实现这一目的的时候完全可能在明知资金获取人缺乏偿还能力的情况下放任资金被非法占有的结果。因此对于持这种心理的下线,完全符合集资诈骗罪 的间接故意构成要件。无论是集资诈骗的行为实施之前还是在实施过程中,一旦这些人明知最后的资金获取者无意偿还集资款或者无法偿还集资款而仍旧进行其集资转贷活动的,一般应当将这一部分人以集资诈骗的帮助犯追究责任。

 

3、作为构成其他犯罪的集资诈骗案件行为人

 

在集资诈骗共同犯罪中,常常会出现资金获取人对于集资款持非法占有目的,但是其下线由于受其蒙蔽对于吸收的集资款项仅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故意,所以在这种情况就会出现虽然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存在相互配合相互分工,但是却是 出于不同的犯罪故意。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通常将其归纳为一个问题即,能否就不同犯罪的构成要件成立共同犯罪。 刑法上就解决上述问题出现两种学说,第一,犯罪共同说:共同犯罪必须是数人共同施行特定的犯罪,或者说二人以上只能就完全相同的犯罪成立共同犯罪。根据该学说与一人既遂全部既遂 的原理对上述具有不同犯罪故意的集资诈骗行为人应当以集资诈骗共同犯罪追究责任。第二,行为共同说:共同犯罪是指数人共同实施了行为,而不是共同实施特定 的犯罪。因此在上述行为可以分别以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存款罪追究责任。 目前,我国实务上采纳了部分犯罪共同说:二人以上虽然共同实施了不同的犯罪,但当这些不同的犯罪之间具有重合的性质时,则在重合的限度内成立共同犯罪。

 

二、集资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集资诈骗的处罚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 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诈骗罪的具体量刑标准按照下面的规定来执行。

 

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四、诈骗罪的典型案例

 

案例1.被告人杜益敏集资诈骗案

 

杜益敏系原浙江溢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03 年至2006 6 月间,杜益敏在投资美容业、化妆品生意亏损,少量投资房地产开发后退出投资,投资越南矿山和浙江青田钼矿未成的情况下,仍以投资上述项目需要大量资金为幌子,伪造富阳花园房地产开发公司投资开发协议书、收据、银行电汇凭证及公章,以月息1.8%10%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在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缙云县等地,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计人民币7.09 亿余元,集资所得除归还部分本息外,用于购买房产、汽车、挥霍,至案发尚有1.28 亿元未能归还。

 

8 5 日,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将集资诈骗犯杜益敏执行死刑。

 

案例2.被告人蔡青等四人集资诈骗案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 12 月至2007 2 月间,被告人蔡青、于庚全、郭晓博、张显成等四人,以开发“脱毒马铃薯”项目需要发展资金为名,伪造《合作经营意向书》,以高回报率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2468 万余元,案发前尚有1698 万余元无法返还。

 

从上面为大家整理的关于集资诈骗罪同伙的认定及量刑相信大家都了解了。我们国家是法制的国家,对于一些集资诈骗等违反社会秩序,造成社会混乱的都会严厉打击,故大家千万要做个好公民,维护国家秩序,保护国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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