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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儿童案件案例分析
作者:admin 来源: 日期:2017/9/21 22:24:34 人气:51

杭州市西湖区刑事辩护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例】

等人从偏远地区多地获取婴儿后带到住宅等贩卖窝点,由多人联系收买人,再由他人参与接送、游说、收取赃款、提供交易场所等行为,被拐卖的数名婴儿被以不等的价格贩卖给等人。

 

法律法规

《刑法》240条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没收财产:(),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威胁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非法拘禁、非法管制、故意伤害、侮辱罪)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评析

本案例中甲乙等多人拐卖儿童罪而丙等多人以不用价格收买儿童的行为构成了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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