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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刑事辩护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甲为某著名教授,以自己的名义注册成立A公司,按照规定,成立个人的民办企业需要注册资金。甲在学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协作费的名义把自己项目中的科研经费先转入某合作公司账户,之后用于其为法定代表人的A公司的验资、注册。这笔研究经费的使用因为制作了形式合法的协议,又开具了形式合法的发票,就这样顺利交与学校财务报销了。
【法律法规】
《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一条规定: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
第九十一条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一)国有财产;
(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评析】
甲利用其作为教授的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用于注册成立其为法定代表人的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了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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