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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罪应该怎么进行处罚
作者:admin 来源: 日期:2017/9/7 21:54:33 人气:53

来源:刘富海律师团队综合整理于网络

杭州市西湖区刑事辩护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加重情节:

 

1、“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这里的“首要分子”不属于身份。

 

2、“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包括妇女、儿童共三人以上。

 

3、“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按照司法解释,指犯罪分子在拐卖过程中,与被害妇女(包括幼女)发生性交的行为。不论犯罪分子是否使用了暴力或者胁迫手段,也不论被害人是否有反抗行为或表示,都包括在内。如果只是实施正常性交行为以外的猥亵行为的,成立拐卖妇女、儿童罪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或者猥亵儿童罪,数罪并罚。

 

4、“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该加重情形包括引诱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的行为以及强迫卖淫罪的帮助行为,但只认定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加重情形。

 

注意:将妇女拐卖给有关场所,致使被拐卖的妇女被迫卖淫或者从事其他色情服务的,以拐卖妇女罪论处。有关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事前与拐卖妇女的犯罪人通谋的,对该经营管理人员以拐卖妇女罪的共犯论处;同时构成拐卖妇女罪和组织卖淫罪的,择一重罪论处。

 

5、“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其中“暴力”方式本身包含伤害的内容。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成立绑架罪;不以出卖或者勒索财物为目的的,可能成立拐骗儿童罪或者非法拘禁罪。

 

6、“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成立绑架罪;不以出卖或者勒索财物为目的的,可能成立拐骗儿童罪。

 

7、“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是指由于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例如,由于犯罪分子采取拘禁、捆绑、虐待等手段,致使被害人重伤或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或者由于犯罪分子的拐卖行为以及拐卖中的侮辱、殴打等行为引起被害人或其亲属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注意:如果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人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进行故意杀害、伤害、猥亵、侮辱的,则应当数罪并罚。

 

8、“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港澳台地区也属于境外。

 

拐卖妇女罪应该怎么进行处罚?被拐卖的妇女要能够想办法走出去并且报案,发现别人有拐卖妇女的情况也要能够收集证据帮助自己好好报案等。拐卖妇女的犯罪嫌疑人被抓捕之后该怎么样处罚,应该要及时请律师从旁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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