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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规避员工入职(签约)奖金返还风险
作者:admin 来源: 日期:2020/3/6 15:55:40 人气:484

高素质人才是企业更好发展的关键助力者,因此很多企业在员工入职时会支付一笔较大金额的入职奖金,以希望能够激励员工严格遵守劳动合同中关于劳动期限等约定,长久而更好的为企业服务。但是,如果员工在一段时间内提前离职的,企业能否主张员工全额返还以挽回损失?现就此问题结合相关案例作如下分析:

司法实践中针对入职(签约)奖金企业能否要求员工返还问题,各地法院有不同的裁判观点。

一、支持企业要求员工全额返还的诉讼请求

案例一:解某与北京糯米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案号:(2015)一中民终字第06184号】

法院认定:解某因个人原因离职,糯米网公司要求解某返还奖金,符合《奖金协议》的约定,解某应予返还。

案例二:益赛瑞普信息技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与白某劳动争议案【(2013)朝民初字第03311号】

法院认定:益赛瑞普公司与白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补充协议及离职协议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现白某提出离职,其未完全履行合同,根据合同履行的对等原则,益赛瑞普公司可以就已经支付给白某的特殊待遇要求返还。

二、支持企业要求员工全额返还的部分诉讼请求

案例三: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某劳动合同纠纷案【(2012)浦民一(民)初字第20574号】

法院认定:月履约奖并非劳动报酬,而是具有履约激励性质的特殊待遇。现被告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付出劳动,属于不完全履行合同。根据合同履行的对等原则,对劳动合同期限未履行部分的履约奖金,原告有权要求返还。

此外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劳动者违反合同约定的期限解除合同,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返还特殊待遇的处理”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报酬,劳动者付出相应的劳动,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基本合同义务。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价值较高的财务,如汽车、房屋或住房补贴等特殊待遇的,属于预付性质。劳动者未按照约定期限付出劳动的,属于不完全履行合同。根据合同履行的对等原则,对劳动者未履行的部分,用人单位可以拒绝给付;已经给付的,也可以要求相应返还。因此,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未完全履行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劳动者按照相应比例返还的,可以支持

 

结合上述案例及指导意见,不论是支持全额返还还是部分返还的,皆认可“入职奖金以员工需按照约定履行一定时间的工作期限为支付条件”的合同效力。至于企业要求员工全额返还的要求能否被法院全部支持,不同地域的法官因选择适用合同对等原则或充分考虑合同意思自治原则的不同,裁判结果亦会有所不同。

因此,对于有意愿与员工签署入职(签约)奖金协议的企业,协议签署之初做好风险规避才是重中之重。现小编就企业如何做好风险规避提出如下几点意见或建议:

一、奖金协议中应明确“入职(签约)奖金”的性质,即非工资性,预付性,是对员工遵照奖金协议约定“连续不断的工作满一定期限”后的特殊奖励,非员工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

二、奖金协议中应明确发放目的,期望通过以额外支付一笔特殊奖金的方式,激励员工能够严格遵守劳动合同中关于劳动期限等约定,更好的为企业服务。

三、奖金协议中应明确发放条件,即员工需自入职之日起连续不断的工作满一定的时间。

四、奖金协议中应避免使用“违约金”、“服务期”等《劳动合同法》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中对此有专门规定的法律用语。

五、奖金协议中应明确分多次发放完毕。

 

以上,希望在您遇到同样的问题或疑问时,能够给您提供一定的参考。

 

 

 

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

刘富海律师

徐娟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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