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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纠纷质押和转让判别案例
作者:admin 来源: 日期:2017/9/26 17:32:55 人气:130

杭州市西湖区民商法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原告与被告关系一向很好,且原告一直在被告任厂长的A厂工作。该厂曾向该厂职工发行了一批记名股票,并制定了股份合作制章程。某条规定:企业职工个人量化入股,产权归个人,参与分红计息,可转让、可继承,但不能退股。股东义务一章中规定:股东按股份承担企业经营风险责任。A厂将原告出资作为股份。企业改制为股份制企业,并换发了股票证,原告股份值增长数倍。先后有多名职工在不能退股的条款制约下将股份转让与他人,但未办理过户手续。原告辞职将股权证交与被告,当时双方对股权证问题未作书面说明。原告的股份红利均由被告领取,原告未去领取。A厂再次改制,至此,该股份已价值翻数十倍

 

法律法规

根据本条规定,记名股票可以由股东以背书方式转让。 背书即出让人将转让股票的意见记载于股票的背面,并签名 盖章和注明日期。记名股票的受让人必须按照本法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办理过户手续,公司要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 称及住所记载于股票之中和记载于公司的股东名册。违反此 项程序的股票转让,对公司没有效力。因为如果不依法办理 股票过户手续,公司的股东名册没有变更,股权就没有真正 转移,公司股东一切应享受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仍以原公 司股东名册上的记载为有效,股票受让人的权益就无法得到 保障。

 

按照本条规定,记名股票还可以采取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这主要是针对无纸化记名股票转让形式 的规定。由于目前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已实现了无纸化的 股票交易,这类无纸化的股票如是记名的,对这类无纸化记 名股票的转让方式可以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为了防止个别股东利用股票转让分散或集中表决权,以 达到操纵股东大会的目的,同时为了使股利分配能顺利进 行,以避免发生纠纷,本条还规定公司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三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 转让记名股票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即不予办理股票转让过户手续。在该期间内所进行的股票转让,对公司没有法律 效力。

 

评析

在该股份已价值翻数十倍并可变现的情况下产生质押与转让争议纠纷,根据诚信原则应认定该股份当时属转让关系,原告的主张不受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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