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
杭州市西湖区民商法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某投资公司,实缴出资百万,注册资本为千万。新《公司法》股份认缴制出台后,增资到数亿。在签订千万元的合同后,面对到期债务突然减资到百万元,并更换了股东。债权人在首笔千万元无法收取后,将该公司连同新、老股东一同告上法庭,要求投资公司与新老股东均承担债务的连带责任。
【法律法规】
《公司法》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评析】
认缴制下公司股东的出资义务只是暂缓缴纳,而不是永久免除,在公司经营发生了重大变化时,公司包括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股东缴纳出资,以用于清偿公司债务。被告投资公司作为目标公司股权的购买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股权价款构成了违约,应该以其全部财产对原告承担责任。
上一篇: 中外合资企业民事诉讼的管辖权是什么
下一篇:下一篇:
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设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