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
杭州市西湖区民商法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甲与A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房屋一套,支付购房款。A公司法人因涉合同诈骗,法人羁押期间,A公司出具担保函,同意履行法人所欠债务的连带保证责任。甲被认定的退赔款项金额。由于刑事案件中有关退赔的判决内容执行未果,故甲以A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评析】
刑事财产犯罪被害人可以通过刑事诉讼救济受侵害的权利,也有权选择提起不具有犯罪嫌疑的民事诉讼主张权利。不能因为被害人的损失系犯罪行为直接造成,就简单以具有犯罪嫌疑为由,剥夺了被害人通过民事诉讼得到救济的权利。当然,被害人的损失不能通过民事诉讼和刑事追缴退赔得到双份的弥补,如果在民事诉讼中得到了补偿,在刑事判决的执行中可以通过变更申请执行人等方式加以解决。
上一篇: 合同成立前已发生事项属情势变更吗?
下一篇:下一篇:
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设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