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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税务处理
作者:admin 来源: 日期:2017/9/13 22:33:26 人气:45

杭州市西湖区民商法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随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深入以及企业竞争日益加剧,越来越多的公司在企业治理中引入股权激励机制,大股东向核心员工无偿赠与(或低价转让)股权的案例不断增多。在税收处理上,非上市公司大股东向员工无偿赠股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出现了争议,有的税务机关认为无须缴纳,有的则说要缴。

 

大股东无偿赠与激励对象一定份额的股权或一定数量的股份,其特点是激励对象无须以现金作为支付对价,在接受大股东股票的让渡后直接成为企业股东,与企业共同承担风险,共享收益。通常情况下,该股权奖励附有公司发展、员工业绩等行权条件,强调对于激励对象的长期激励性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文,以下简称101号文)规定:激励标的股票(权)包括通过增发、大股东直接让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权)。可见,非上市公司自然人大股东直接让渡股权,属于法律规定的以合理方式授予被激励对象股权的行为。如同时有相关资料(如股权激励方案、股权激励协议等)加以证明,则自然人大股东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结合上述两个文件的规定,我们认为非上市公司大股东向员工无偿赠股(或低价转让),属于有“正当理由”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主管税务机关不需要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也有其他地区税务机关认为非上市公司的自然人大股东向被激励方直接让渡股权,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理由认为,世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自然人大股东向激励对象无偿让渡股权,是为了激励员工为公司更加努力地工作。大股东虽然没有取得转让收入,但可以视为取得了“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并且属于没有“正当理由”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均须缴纳个人所得税。纵观相关税收法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和《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等,均未提到上市公司大股东直接让渡股票给激励对象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因而,上市公司大股东实施股权奖励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实际操作中各地税务机关也是如此执行。

 

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企业股东转让股票时,需要缴纳6%增值税及0.1%印花税,同时个人股东在实施股权奖励时需要缴纳20%个人所得税。公司员工在取得股权奖励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3%~45%的个人所得税,总体税负偏高。

 

延伸阅读:

 

一、股权转让纳税筹划案例分析

 

案例:A公司持有B公司80%股权,A公司拟将该股权转让给C公司。

 

1B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截至股权转让日,B公司财务基本情况: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净资产为6000万元,其中盈余公积400万元,未分配利润600万元;

 

2、股权转让价按B公司净资产确定;

 

3ABC公司企业所得税率皆为25%。(只考虑所得税,不考虑印花税)

 

方案一、A公司直接将该股权按净资产价转让C公司

A公司股权转让所得:6000×80%-5000×80%=800

应交所得税:800%×25%=200

A公司股权转让收益:800-200=600

 

方案二、B公司先将未分配利润600万元全额分配后,A公司再将该股权转让给C公司

A公司:获得股利:600×80%=480万。

(因ABC公司所得税率相同,根据税法规定,A公司该股利无需补税。)

B公司净资产:6000-600=5400

A公司股权转让所得:5400×80%-5000×80%=320

应交所得税:320×25%=80万。

A公司股权转让收益:480+320-80=720

 

方案三、A公司按投资成本受让B公司的其余20%的股权,持股比例增至100%后,再将股权转让给C公司,嗣后,C公司将20%的股权转让给B公司原先持有20%的股东

A公司股权转让所得 6000-5000×80%+5000×20%=1000万元

(根据国税函[2004]390号文件规定,A公司的股权转让应按国税发[1998]97号文件执行,A公司股权转让所得应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不需交纳所得税。)

A公司股权转让收益为:1000

 

分析上述转让方案,方案三最优;方案二次之;方案一最差,税务策划之重要性不言而喻。

 

二、股权转让中涉及税收种类

 

(一)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1)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国税函[2004]390号规定:企业在一般的股权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2)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投资企业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凡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根据以上规定,投资企业可以利用其在被投资企业的影响先由被投资企业进行利润分配然后转让股权,以达到减轻所得税费用、提高税后净收益的目的。

 

3)国税函[2004]390号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税补充规定:一、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二、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9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帐准备的资产,如果有关准备在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相关准备应允许作相反的纳税调整。因此,企业清算或转让子公司(或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的全部股权时,被清算或被转让企业应按过去已冲销并调增应纳税所得的坏帐准备等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数额,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增加未分配利润,转让人(或投资方)按享有的权益份额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2、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的有关规定,个人转让股权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印花税

 

1、非上市公司不以股票形式发生的企业股权转让行为,属于财产所有权转让行为,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第十一项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应按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进一步明确,“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这里的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是指未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所书立的书据,不包括上市公司的股票转让所书立的书据。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书立的书据怎样征收印花税作出了专门规定。20084月,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2008424号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率,由现行千分之三调整为千分之一。即对买卖、继承、赠予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数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千分之一的税率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

 

3、对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批准进行政企脱钩、对企业(集团)进行改组和改变管理体制、变更企业隶属关系,以及国有企业改制、盘活国有企业资产,而发生的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行为,暂不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

来源:转载于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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