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
杭州市西湖区民商法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甲乙欲合伙办厂,甲向乙账户汇入20万元合伙。因经营理念不合,经双方朋友见证,甲乙二人签订协议约定:“甲自愿退出合伙,并同意将入股资转让给乙。”因乙没有现金,遂向甲出具欠条,约定归还时间。债务人乙抢走欠条销毁欲赖掉债务,债权人甲能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法规】
《民法通则》第88的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诉讼时效从债权人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也是二年,也就是说,从你第一次要求对方还钱那天开始,如果二年内你光追着对方要钱而没向法院起诉的话,后果跟上面一段是一样滴~
【评析】
强行销毁借条(欠条)并不能消灭债务。即便欠条被销毁,只要有充分的证据形成稳定的证据链佐证债权成立且债务未归还,法院一样会认定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依法判决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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