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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公司法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某公司股东起诉请求撤销公司股东会决议,认为公司决议作出程序违法,决议内容违反了公司章程。
【法律法规】
《解释四》第1条
规定:“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公司法》第22条
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评析】
公司法解释四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董事、监事、股东认为一份决议违法或损害了其权益,均可到法院提起相关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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