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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民商法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甲为某公司老板,乙为其员工。乙发现货物存量不足,甲让乙自行购买,与A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在合同上签下自己的名字。A公司发货后,甲由于资金周转不灵,未能按时付款,A公司遂将乙和甲二人起诉至法庭。对簿公堂的时候,到底谁才是被告?又由谁来支付货款呢?
【法律法规】
《民法通则》的规定,委托代理的形式主要有两种,即书面和口头形式,当事人在实际运用中,可以用口头形式,也可以用书面形式,但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按法律规定,采用书面形式,如诉讼代理,代签经济合同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评析】
在签订涉案买卖合同时,乙虽为签字人,但其系受甲委托,而甲发现自己手头资金周转不开,心生悔意,违反了民事诉讼法中的诉讼诚信原则和禁反言原则,甲应承担给付货款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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