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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甲在投保车辆新老更替的“空白期”内驾车撞伤了乙,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尚未正式生效为由拒绝赔付。乙在康复出院后,多次索赔无果,遂将甲及保险公司一起告上法院,请求赔付多项费用。保险公司辩称,事故发生时,案涉车辆尚未承保任何保险,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法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凡是在我国境内行驶的机动车辆都应依法购买交强险,否则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并依照规定处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即机动车的所有人有法定投保交强险的义务。同时,该条例还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选择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被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保监会应当将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向社会公示。即经保监会核准的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有法定的承保义务。
【评析】
本案中,保险公司以格式条款的形式约定保险期间从一个月后才开始起算即属于拖延承保的一种典型表现形式,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受害人获得充分赔偿的风险,故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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