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民商法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原告甲与被告乙、丙共同出资创办一公司。因股东之间产生矛盾,经协商,被告乙、丙退出公司,原告甲一定价格购买二被告的股权。原告甲将款项交给两被告乙、丙,二被告乙、丙分别向原告甲出具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二被告欲通过第三人将公司的行政公章及财务帐本交给原告甲,但原告甲拒绝接收。因原告甲在经营过程中需行政公章及财务帐本,为此,起诉至法院。
【法律法规】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六十条规定(以下简称《规范》),登记会计账簿的基本要求是: (1)准确完整。“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将会计凭证日期、编号、业务内容摘要、金额和其他有关资料逐项记入账内,做到数字准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字迹工整。”
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 四、印章的刻制、管理和缴销
(一)制发印章的机关,对印章的刻制和发送必须加强管理,严格手续。刻制印章的工厂或刻字社,必须取得用章单位的上级委托书和公安部门的准许,才能刻制。对伪造印章和使用伪造印章者,应当依法惩处。
(二)各单位对印章要严格管理,使用印章,必须经本单位领导人批准。对非法使用印章的,应当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惩处。
(三)各单位的印章,如因机构变动停止使用时,应当将原印章缴回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
【评析】
二被告乙、丙与原告甲达成的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二被告乙、丙应当将其占有的公司行政公章及财务帐本返还给原告甲。
上一篇: 注册公司可以用虚拟地址吗
下一篇:下一篇:
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设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