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15968894170
首页 联系我们
专业领域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企业法律顾问 企业法律顾问
带走公司公章账本需要返还吗?
作者:admin 来源: 日期:2017/8/24 22:25:09 人气:32

杭州市西湖区民商法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原告与被告共同出资创办一公司。因股东之间产生矛盾,经协商,被告退出公司,原告一定价格购买二被告的股权。原告款项交给两被告,二被告分别向原告出具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二被告欲通过第三人将公司的行政公章及财务帐本交给原告,但原告拒绝接收。因原告在经营过程中需行政公章及财务帐本,为此,起诉至法院。

 

法律法规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六十条规定(以下简称《规范》),登记会计账簿的基本要求是: 1)准确完整。“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将会计凭证日期、编号、业务内容摘要、金额和其他有关资料逐项记入账内,做到数字准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字迹工整。”

 

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 四、印章的刻制、管理和缴销

  (一)制发印章的机关,对印章的刻制和发送必须加强管理,严格手续。刻制印章的工厂或刻字社,必须取得用章单位的上级委托书和公安部门的准许,才能刻制。对伪造印章和使用伪造印章者,应当依法惩处。

  (二)各单位对印章要严格管理,使用印章,必须经本单位领导人批准。对非法使用印章的,应当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惩处。

(三)各单位的印章,如因机构变动停止使用时,应当将原印章缴回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

 

【评析】

二被告与原告达成的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二被告应当将其占有的公司行政公章及财务帐本返还给原告


上一篇: 注册公司可以用虚拟地址吗

下一篇:下一篇: 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设立条件

页面版权所有©浙江维格律师事务所    法律声明 | 联系我们 | 浙ICP备19027188号-1

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网       人民法院报       刘富海律师刑事网站       刘富海律师团队网站

杭州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