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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A与B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以市面价格购买B名下一套住宅商品房。签约后A支付定金,为购新房,A与C签约出售己方房屋,C就部分房款拟办理银行贷款。后发布房贷新政。根据该通知,C就其与A的房屋交易须提高首付款比例至60%,即C需再交纳近200万元的首付款。C因筹款未果向A提出解约,双方就此签订解约协议且A退还全部已收房款。此时,距A向B履行付款义务仍有两个多月。但A认为,系上述新政策导致其与C的房屋交易无法继续、不得不解约,进而导致其因无付款能力而无法继续进行与B之间的房屋交易,故上述新政策构成其不能向B继续履行合同的不可抗力,A遂当即要求与B解约并要求退还全部定金。而B此次卖房也是为了购买新房,其在与A签订售房合同后不久即与他人签订买房合同,若与A解约将导致自己无资金支付购房款并构成违约。A坚持上述意见并以上述事实理由诉至法院,要求解约和退款。
【评析】
A是全款购房,新政的实施并不影响其与B之间的房屋交易,基于合同的相对性,每一单房屋买卖所涉及的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是彼此独立的,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A与C的房屋交易能否履行及是否履行,并不影响A就其与B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对B应负的合同义务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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