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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法律风险有哪些
作者:admin 来源: 日期:2017/8/23 21:41:49 人气:58

来源:刘富海律师团队综合整理于网络

杭州市西湖区公司法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隐名股东是公司设立时的实际出资人,只是选择由其他人进行股权的登记,隐名股东的姓名不会出现在公司股东登记簿上。我国存在很多的隐名股东,做隐名股东存在一定的风险,那么隐名股东法律风险有哪些?下面由为读者进行解答。

 

一、什么是隐名股东

 

隐名股东也叫实际投资人,是指依据书面或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权者。与隐名股东对应者,通常被称为显名股东。

 

隐名投资是指投资人实际认购了出资,但是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股票(仅指记名股票)、出资证明书和工商登记等却显示他人为股东的一种投资方式,在这种投资方式中,实际出资并享有投资收益的人被称为“隐名投资人”、“实际投资人”或者“隐名股东”,而被个投资公司对外公示的投资者则可称为“显名股东”。

 

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的不同:集中体现在股东资格的认定上,行使权利的便利上。

 

二、隐名股东法律风险

 

1: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

 

在我国的民事法律体系中是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的,重要的体现便是善意取得制度。同样,在隐名股东出资的风险中,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为隐名股东面临的重大风险之一。实践中,隐名股东出于各种原因,如身份不便、不愿透露财产等通过与显名股东签订代持股协议的方式成为隐名股东,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关系实质而言为合同关系,合同关系仅仅制约合同双方,对第三方并无拘束力。如果发生显名股东未经隐名股东转让出资的情况,倘若第三人被认定为善意第三人,那么面对损失,隐名股东除追究显名股东的违约责任之外,别无他法,纵然我们都知道,股东身份所带来的利益在某些情况下并非仅为财产性收益。

 

2:无法避免承担出资的连带责任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因未达到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金等情形致使公司未依法成立,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实际出资人更谈不上股东资格认定,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及其他股东的关系,则如同合伙关系,企业开办者(包括实际出资人和挂名出资人)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此种情况下,隐名股东欲隐藏起身份信息的愿望并未达到,反倒承担了最大的风险,此点尤其值得隐名股东注意。

 

3:无法向公司主张利益的风险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五条虽然在原则上肯定了股东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但仅仅是为不轻易否定合同效力的原则下的肯定。投资权益不等同于股东权益,隐名股东主张权益所指向的对象仅为基于合同关系的显名股东而非公司。如果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发生纠纷,此类纠纷占隐名股东纠纷的大多数,隐名股东想要公司承认其股东地位则必须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这基本上等同于新股东入股公司,可见隐名股东想要“显名”,阻碍重重。

 

上述就是对“隐名股东法律风险”问题进行的解答,隐名股东法律风险包括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无法避免承担出资的连带责任、无法向公司主张利益的风险等。如果读者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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