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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可以走,股权留下---辞职股东强制转让股权的章程规定的效力
作者:admin 来源: 日期:2017/8/14 21:02:05 人气:30

杭州市西湖区公司法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一、员工辞职,要求收回股权

 (一)公司由来

 

2001年,杰特公司由四川省简阳试压泵厂改制成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东由在职职工、离退休职工和股东死亡后的股东继承人组成。蒋小莉以800元安置补偿款和5200元现金人股成为公司股东,并得到杰特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及股权证,蒋小莉作为股东被登记在杰特公司股东名册。

蒋小莉成为股东后,杰特公司每年以8%或10%等分红比例向蒋小莉支付红利。

 

(二)员工辞职

 

201325日,蒋小莉提出书面辞职,201349日杰特公司同意蒋小莉辞职。

 

(三)修改公司章程

 

201349日,杰特公司召开第四届股东暨职工代表大会修改公司章程,修改的公司章程第61条规定:“因违反法律、法规、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等而被解聘的股东、自动辞职的股东,从离开岗位或被解聘之日起,其股份权由公司按股权证证载股额全额收回。”蒋小莉在会上投了反对票。

 

(四)产生纠纷

 

2013411日,杰特公司通知蒋小莉收回股本,通知主要内容为:“财务部:你部蒋小莉同志,已于2013410日申请自动辞职,并办毕相关辞职手续。根据《四川杰特机器有限公司章程》第六章第六十一条规定,蒋小莉同志不能继续是公司股东,在公司的股本从2013410日起,全额由公司收回。”

 

蒋小莉与杰特公司闹矛盾了,她认为自己的股权不应这样就被收回。

 

所以,蒋小莉把杰特公司告到了法院:

 

要求确认其为杰特公司的股东身份,并支付2013年度红利。

 

二、法院判决

 

经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一审,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最后确定如下:

 

1.公司章程有效。

2.杰特公司向蒋小莉支付2013年红利。

 

三、裁判理由

 

1.公司章程关于“收回离职员工的股份”的规定有效。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具有资合性与人合性并存的法律特征。因此,《公司法》才赋予公司章程对股东身份转变的部分自主权,以保证公司的发展与运转。杰特公司通过股东大会修改公司章程,明确股东从离开岗位或被解聘之日起,其股东身份通过一定方式解除的基本精神是合法有效的,故四川杰特机器有限公司有权解除蒋小莉的股东身份。股东身份的表现在股权的变动,而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因违反法律、法规、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等而被解聘的股东、自动离职的股东,由公司收回股权,如果公司收回股权,就存在股本金减少的问题。

 

2.股权收回需要经过一定程序。股本金减少必须通过股东会讨论并经工商登记,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公示,以保证公司存在的合法性和公司的债权人的权益。公司并没有履行以上义务,故蒋小莉的股东身份仍然存在。《四川杰特机器有限公司章程》第六十一条规定的“按股权证证载股额全额收回”,有可能损害股东或者公司及他人的财产权利。如果公司效益较好又长期未进行股东权益分配,股东在公司中积累的财产就会受到损害,且其未来的权益也可能受损;如果公司长期严重亏损,就可能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或者公司本身的权益,从而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因此,在尊重公司股东“人合性”的同时,也应当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3.股东股权价值的确定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或市场公平的精神。在当事人未对股权作出处理以前,法院不适宜对股权价值作出处理。

 

四、案例启示

 

1.由本案可知,目前,司法裁判对公司章程中约定股东离职收回股权倾向为有效的,但对于股权收回的程序需按照法律合法合规,同时对于股权价格应由双方协商确定。

 

2.作为公司的所有者、管理者,应当在授予员工股权时听取公司法务、律师等专业人士的意见,对未来员工违规违纪、辞职离职、退休、甚至泄露公司秘密、损害公司利益、从事同业竞争等可能发生的事件有充分的预期及应对,事先与被激励员工签署约定明确、对价合理、赏罚分明、具有可操作性的强制股权转让文件,以免被动。

 

3.但是,我们也要注意,可以对股权转让做特别规定的公司章程,只限于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而不包括股份有限公司。

 

参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42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43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1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参考案例:

 

蒋小莉诉四川杰特机器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2014)简阳民初字第1173号(2014610日)

蒋小莉诉四川杰特机器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 )资民终字第335号(2014812日)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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