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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小明入职时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告知其作为公司管理层工资较高,为了帮其避税,仅由银行卡转账发放部分工资,余款以报销的形式由现金签字领取。小明认为自己利益并未受损、还能少缴部分税款,遂同意此种工资发放形式。后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就解除后续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小明以要求天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律法规】
经济补偿金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协商解除、劳动者被迫辞职、经济性裁员等)、合同终止时应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它是一种补助性质的费用,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工资补偿。无论是经济补偿金还是赔偿金都涉及工资标准的认定,该工资标准是依据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评析】
本案例中小明为合理避税仅有银行卡转账部分工资,应按银行卡转账的部分资金作为标志判决公司支付小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结合本案例,在劳资双方发生争议的情形下,劳动者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其他工资的发放金额及方式,也就很难证明自己实际发放的工资数额,因而在经济补偿金计算、未签订合同的双倍工资计算、加班费计算等都处于劣势,也将面临较大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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