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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挂牌公司A经审计净资产总额。为了实现闲置资金的保值增值,挂牌公司A开立了证券账户,分两次向该证券账户汇入资金。同时委托B公司进行理财,通过上述证券账户购买二级市场A股股票和分级基金。该股票账户持续亏损,主办券商知悉该对外投资事项后,督促挂牌公司A立即进行整改,由实际控制人甲以个人自有资金补足了前述委托理财的亏损部分,并对上述委托理财事项进行了及时全面的清理。挂牌公司A的上述对外投资行为是否依法合规?
【法律法规】
《信息披露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涉及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经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与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的,公司应当在决议后及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
《公司法》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评析】
挂牌公司A的上述行为既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审议程序,又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因此构成对外投资违规。
根据《业务规则》第6.2条、第6.3条的规定,全国股转系统对挂牌公司A、挂牌公司董事长甲采取了相应的自律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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