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
杭州市西湖区民商法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乙甲签订某服务协议,约定服务期等事项,后甲乙方签订《终止协议》,并达成以下协议条款。甲乙双方承诺不会再就原协议向对方要求任何的退还和/或赔偿,并不会以控告、信访、申诉、起诉、投诉等任何方式再要求对方承担任何的法律责任。乙方向甲方支付退款5万元。后甲方向有关部门投诉乙方,乙方主张甲方向有关部门投诉并影响了其公司经营,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主张甲方故意向第三方泄露协议有关内容,亦未提交相应证据;甲方主张其签署《终止协议》时未看清内容,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
【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评析】
本案例中若双方无法举证另一方存在欺诈和胁迫的行为,应认定双方签订的《终止协议》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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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