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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婚姻家庭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原告与被告结婚后,甲购买了房屋一户,产权登记在甲名下。后因感情不和,双方离婚,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房屋归乙所有,该房屋贷款由乙偿还。随后,乙偿还房贷。乙要求甲履行产权过户手续时,甲拒绝办理,并诉至法院,以欺诈、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该离婚协议,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 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评析】
若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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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也能约定违约金!(怎么约定是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