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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婚姻家庭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原、被告结婚多年,双方分居,原告需要装修房屋,但是原告又没有钱,被告不照看原告,且没有经济来源,遂起诉法院要求掌管被告名下财产的一半。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第二款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次有了关于婚内分割财产的说法。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评析】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财产享有平等的支配权,一方没有经济生活能力,另一方却不予支持,剥夺了夫妻一方对财产的支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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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的分居情况分为哪几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