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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婚姻家庭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登记结婚,并举行结婚仪式。从双方相识到结婚这段时间内,被告共接收原告彩礼金。另查明:双方相识四年来,确实未共同生活过。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有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风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却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评析】
本案适用前款第(二)项的规定,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返还彩礼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的审理结果也依照上述规定。另外,男方只拿回了一万四千多元钱,是因为彩礼应返还多少尚没有明确法律条文进行详细规定,一般是根据双方婚姻维持时间长短,还有双方的过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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