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婚姻家庭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甲与乙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乙返还甲款项并查封本案诉争房产。丙为乙前妻,以对诉争房产拥有所有权为由向法院提出案外人异议。乙丙多年前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中已约定诉争房屋归丙所有,以诉争房屋所有权人身份向法院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请求确认所有权,并停止对诉争房产的查封。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0号)
第二十五条 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
(一) 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判断;
(二) 已登记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未登记的特定动产和其他动产,按照实际占有情况判断;
(三) 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有价证券由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托管机构名义持有的,按照该机构登记的实际投资人账户名称判断;
(四) 股权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判断;
(五) 其他财产和权利,有登记的,按照登记机构的登记判断;无登记的,按照合同等证明财产权属或者权利人的证据判断。
案外人依据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该法律文书认定的执行标的权利人与依照前款规定得出的判断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评析】
诉争房产属于乙丙夫妻共同财产,丙作为诉争房产的共有权人,依法享有该房产之物权,其请求停止对诉争房产的强制执行措施,法院应予以支持。
上一篇: 离婚财产协议缺少了条件可以补回吗
下一篇:下一篇:
夫妻的分居情况分为哪几种